現在的環保污染罰款是按日計的你知道嗎?新環保法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:"企業事業單位和其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,受到罰款處罰,被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,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。"也就是說,如果從接受處罰之日起沒有進行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理直至改正為止。按這種說法,像楚源集團這種超標排放、私設暗管嚴重的企業被罰2700多萬元也就不奇怪了。
但是,大家要明天,罰款不是最終目的,它只是一個環保污染防治的手段,是為了促進企業、個人對環保污染的重視和對環境的愛護。它展現的是國家對治污的決絕,但同時也反映了污染情況的嚴重性。
除了按日計罰款外,新環保法還出臺了責令“停業、關閉”“恢復原狀”等懲處。但是這些處罰是建立在已經存在污染的情況下,污染已經構成了,治理不是一天兩天就能改好的事,且很多已經難以逆轉了。這種新的環保法是否對這種環境違法行為具有遏制作用呢?污染問題是否可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呢?
不見得吧。只能說是讓污染者有所顧忌和收斂吧。除非出現守法成本低,違法成本高的現象,而這一現象也從另一個方法要求污染處理工作者提供更高水平、低成本的處理措施及行為。